东方富海董事长陈玮:创业、创新、创投,缺一不可!
发布时间:2020-08-27   信息来源:东方富海

导读:

深圳改革开放历经40载,中国创投发展也激荡了20年。从学界到投资界,从老师到投资人,从普通员工到集团总裁,东方富海创始合伙人、董事长陈玮每一次身份的转变似乎都与中国创投发展的拐点息息相关。作为国内第一批创业投资人,陈玮董事长不仅具有改革开放时期青年一代的创业热情,更具有新时期的开拓精神。

 

回看过往,陈玮董事长坦言,尽管行业面临的阻碍仍旧不少,但深圳的创新之风早已让本土创投扎根。坚持改革开放会令中国股权投资获得更多机会,成就中国创投发展的辉煌。

 

 

1大学教授转战投资界

拓荒本土创投事业

对陈玮而言,1999年是个极其不平凡的时间点。在这之前,他是兰州财经大学(原兰州商学院)的会计系主任,而在此之后,他的职业轨迹转向投资界,成为中国创投界的一名新兵。

 

陈玮的第一站是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创投”)。在那个缺人、少钱的年代,民营创投尚未发迹,国资系创投还是主流,深创投也不例外。

 

但彼时的深圳已在改革开放大潮中翻滚了近20年,特别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产业转型的提法就已经出现在特区,中国的创业投资氛围日渐浓郁,静待吹响本土创投发展的“集结号”。

 

“三来一补”企业在深圳的潮起潮退加速了特区产业结构的转型速度,特别是在各地政府开始效仿深圳模式陆续推出优惠政策吸引相关企业之后,大量“三来一补”企业开始从深圳撤退。

 

彼时的深圳市政府采用“以退为进”的策略应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尽管这在当时属于探索阶段,不过陈玮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恰恰是深圳“敢为人先”,才使得今天的特区与众不同,也为创投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2009年~2019年中国股权投资市场早期/VC/PE投资情况

 

 

实践证明,高新技术产业已经成为深圳的第一大支柱产业。即便在全球金融危机的2008年,深圳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仍达到了8711亿元,而在1991年,这一数字仅为22.9亿元。数据足以说明,深圳在20年前摆脱依赖低成本产业,转而向高附加值产业过渡转型是成功的。与此同时,辅以金融工具、政策的完善,当代深圳早已走出了以科技、金融为代表的自主创新之路。

 

据陈玮回忆,深圳在20年前就为实现经济结构转型搭建了现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交会,为扶持民营高科技企业发展构建了不断完善的创新、创业、创投体系,成立了现在享誉行业的深圳高新投、中小担和以深创投为首的一大批创业投资管理和服务机构。

这使得深圳完善了高新技术产业和创业投资体系的发展,也为国际、国内创业者提供了良好的创业环境。从此,中国本土创业投资事业开始发迹,各投资机构也开始作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融入国民经济体系,开启了“金融促进科技、科技带动产业”的投资驱动新模式。

 

2在深创投迎来创投转机

“天赋企权”初衷再现

在履新之初,陈玮并非投资高手,尽管后来担任了深创投的总裁,但据他回忆,深创投在1999年创立时,大多数中国人还不知道创业投资是怎么一回事。所以业内人士不仅在投资素养方面积极“充电”,也在摸索适合于本土创投发展的规则与政策。

 

深创投属于国企,但在陈玮的印象中,这家企业的市场化程度足够高,即便在他刚进入的时候,公司在激励机制上就允许员工跟投项目,允许业务人员获取项目收益分成,允许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奖励基金。即使到了现在,很多地方政府在国有基金上还做不到按市场化机制管理和激励投资团队。

 

这也使得深创投从一开始就成为国内创投业的“标杆”,早期全国大约有100多家投资机构,累计管理规模不过200亿元,其中深创投就管理有7亿元人民币。但当时的政策配套尚不到位,尤其是在项目退出和相关法规的完善方面支持不利,整个创投行业并不具备市场化的赚钱效应。

 

一方面,A股启动全流通改革的方案在当时已探索已久,但在股权分置改革以前,非流通股不可以上市交易,对于上市前参投企业的创投机构而言,投资容易、退出很难。另一方面,当时施行的旧版公司法中,规定企业对外投资不能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剩余50%投资无门,企业资本利用受限,财富累积效率明显不足。再加上频繁的IPO暂停,创业投资发展举步维艰。

 

2009年~2019年中国股权投资市场投资情况

转机出现在2005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当年4月获国务院批准,允许非流通股上市交易;随后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明确,企业对外投资可以超过50%。从此,股权流动和退出的大门被打开,创投机构看到了退出的机会。

 

事实上,股权流动一直被陈玮看作是“天赋企权”,股权分置改革后,股权流通不再受限,避免了资本市场过多的人为干预。但对投资机构的管理却不能完全按照“同股同权”的思路来做,彼时已是深创投总裁的他开始谋求转型。

 

据陈玮回忆,当时的创投机构都是采用投资公司的方式,包括深创投在内,都是直接用股本金(注册资本金)进行投资。这一模式的弊端在于,投资决策、激励机制、资金使用的话语权往往在出资最多的大股东手里,如果大股东缺乏投资经验与专业背景,则不利于开展专业化、市场化的投资管理工作。

 

后来随着2006年新的《合伙企业法》出台,使得在我国建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了可能。同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也相继出台,再次为创业投资提供了制度性保障。陈玮在当时看到了创业投资未来的希望,也因此在2007年离开深创投并创办了东方富海。

 

 

3

 

创新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

 

本土创投模式渐与国际接轨

 

 

 

然而在创业初期,设立并管理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投资基金,在本土机构中几乎没有先例可循,陈玮和他的团队只能参照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创新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

 

 

 

在有限合伙制下,合伙人被分为有限合伙人(LP)和普通合伙人(GP)两类,前者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后者则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一制度在当时的投资界仅仅停留在理论阶段,而要想付诸于实践,首先要做的就是将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互分离。陈玮坦言,且不谈如何取得LP的信任,甚至市面上连完整的有限合伙协议书范本都没有,连当时的律师也写不出来。

 

 

2009年~2019年中国股权投资市场资本管理情况

不过,参照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东方富海还是做出了一整套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架构,并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以及收益分配方式等方面制定规则,形成了国内早期最具参考及推广效应的有限合伙协议范本。

 

 

 

其中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方面,考虑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能力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的能力和表现,因此通常会给予基金管理人较高的管理分红作为激励,此种分红的比例通常可以达到收益的20%。

 

 

 

此外,基金管理人是该模式下唯一的普通合伙人,享有充分的管理权,这一机制能够极大地促使基金管理人发挥才能,摆脱了有限合伙人作为出资一方对投资决策的干预;而管理人则按年收取有限合伙人每年1%到2.5%的管理费,保障其日常开支和运营,实现了基金管理人对可支配资金的自由调度,同样无需出资人干预。

 

 

 

创新的有限合伙制度在东方富海发起早期就受到广泛关注,首期发起设立的基金总认缴规模计划在9亿元,是当时中国规模最大的一只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尽管遇上了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但LP最终出资规模在当时也已汇聚到3亿元之多。陈玮表示,在当时公司还没有业绩的情况下,投资人能够信任他们,十分不易。

 

 

 

4

 

流动性已全面改善

但募资难、税负高仍制约行业发展

 

 

 

时至今日,有限合伙制度已经成为投资机构参与股权投资的主要方式,各类型PE、VC在IPO企业的渗透率也超过一半,创投事业在国内的发展成绩可圈可点。特别是在科创板推行、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以及新三板转板制度等相继落地之后,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得到了全面改善。

 

但需指出的是,在陈玮看来,制约行业发展的两大关键性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一个是募资难,行业长期面临长线资本对接不畅、短钱长投的巨大挑战;另一个则是高税负持续打击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热情。

 

首先在募资层面,政策上对长线资本进入还有阻碍。以银行资本为例,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于去年4月发布之后,私募参与银行理财业务被正名。

 

 

但相对而言,银行依然有很多钱无法投入私募股权领域。陈玮表示,银行理财资本的投资周期并不长,且参与合作的理财产品要求一一对应,因此相关资金并不能作为中长期投资进入股权投资领域,久期错配的限制实际仍未放开。

 

 

但中小企业的发展又急需长线资本,特别是科创企业注重轻资产,固定资产占比少,无形资产占比高,以科研为主,更需要中长期资本加持。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保险资金的投资方面,同样以短期、低风险投资为主,但风险投资切入的都是5到8年期的中长期、高风险投资,因此不相匹配。

 

 

而在社保资金方面,很难形成持续投资之势,再加上地方养老金不允许投资,因此目前进入股权投资领域的资金规模相当有限。陈玮表示,行业面临的募资难题仍然难以解决,理应鼓励出台更多的政策加以调整。

 

 

还有一点就是税负过高。目前各国对资本利得一般都采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长期投资。特别是合伙制创投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并未占用过多的社会资源,LP也未参与日常实际管理,参考发达经济体的先进经验,理应向该类基金提供税收优惠,鼓励长期投资。“但现实中,国内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依然要被视为个体工商户标准累进纳税,税率则定在5%~35%之间。且在征管机制上,往往造成项目虽有退出,但基金尚未收回成本时依然要缴税的情况,使得基金出资人的出资意愿进一步受挫”,陈玮说。

 

在破解这些难题的问题上,陈玮表示,特区拥有立法权,可以通过特区立法,对行业税费进行优惠性调整,鼓励行业发展。“如果行业继续保持高税负,LP的出资意愿也将被抑制,对募资难现状的改善没有益处。”最后他强调,创业、创新、创投,缺一不可,投资不畅就难以起到鼓励创业创新的作用,也会影响到整个创投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