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sset Investment Company,简称“AIC”)是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市场化债转股为核心业务。在推动科技自立自强战略以及银行自身转型的双重驱动下,2021年起,五家大型国有银行(简称“五大行”)旗下AIC在上海率先试点股权直投业务;2024年9月,试点扩展至全国18个大中城市;2025年,试点进一步延伸至省级行政区域,股份制银行亦相继获批设立AIC。至此,银行系资金大规模进入股权投资领域的制度通道正加速打通。
截至2025年末,五大行AIC累计设立股权投资试点基金126只,出资总额达634.5亿元,规模增长迅速,市场影响力日益显现。然而,作为股权投资领域的新兴力量,AIC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仍面临诸多挑战。鉴于此,本文系统梳理了AIC设立的制度背景与发展现状、股权投资业务模式与出资情况,深入剖析其与市场化创投机构合作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以期推动AIC真正发挥“耐心资本”的引导作用,为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文|东方富海研究部 包琰、占林生
1 AIC成立的制度背景及发展现状
1、AIC成立的背景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政府推出大规模经济刺激方案,引发信贷规模快速扩张。企业通过大量举债开展生产和投资活动,导致钢铁、煤炭、房地产等行业出现产能过剩问题,债务负担显著加重,金融风险随之累积。为应对挑战,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旨在通过优化经济结构、化解金融风险、降低企业杠杆率,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在此过程中,由于传统的债转股模式面临瓶颈,国务院于2016年10月发布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明确提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而应先将债权转让给实施机构,再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化为目标企业的股权,以此达成债转股目标。该政策出台后,2017年下半年,五大行相继成立首批债转股实施机构,即AIC。
2、AIC的发展历程
2018年6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令〔2018〕4号),明确界定AIC为商业银行发起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下限为100亿元人民币,且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AIC的业务涵盖债转股、股权投资、资产管理以及财务顾问等,其中债转股为其主营业务。
2020年初,《关于进一步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银发〔2020〕46号)出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遵循商业自愿原则在上海设立AIC,并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AIC在上海设立专业投资子公司。随后银保监会陆续批准五大行AIC获得非债转股业务经营资质,标志着AIC不再局限于债转股业务。
2021年,银保监会明确鼓励AIC在上海开展不以债转股为目的的科技企业股权投资试点,并要求建立与投资早中期科创企业相匹配的容错与激励机制,标志着AIC股权直投业务正式启动。2022年则主要完善了配套制度,包括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以及出台AIC资本管理办法。
2024年9月,《关于做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4〕100号)、《关于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范围的通知》(金办便函〔2024〕1210号)陆续出台:一是明确AIC可通过附属机构发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股权投资,并将AIC股权投资金额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上限由4%提高至10%;二是将试点范围从上海扩展至18个大中型城市。
2025年3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的通知》,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AIC。政策放开后,股份制商业银行率先获得市场准入资格。2025年5-7月间,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获批筹建AIC,注册资本分别为100亿元、100亿元和150亿元;10月,邮储银行获批筹建中邮AIC,注册资本为100亿元;11月,兴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兴银投资”)在福州揭牌成立并举行签约仪式,成为全国首家股份制银行AIC。AIC牌照发放进入加速阶段,AIC的功能定位也从最初单一的“债转股实施机构”,逐步发展为“以债转股为主业,同时开展股权投资”的投资平台。
3、AIC的经营情况
截至2025年底,除五大行AIC外,已获批筹建AIC的4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中,3家已完成AIC的设立,但旗下尚未成立基金。因此,下文的数据分析主要聚焦于五大行AIC。2025年,AIC总体保持快速发展态势。表1显示,截至2025年底,五大行AIC总资产规模达6,366.19亿元,净利润合计184.36亿元,每家AIC净利润介于20-53亿元之间。五家AIC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平均数分别为母银行相应指标的0.32%、1.29%和1.36%,占比较小。

表1 2025年五大行AIC主要财务指标
注:表中AIC按总资产规模降序排列
数据来源:Wind数据库,东方富海研究部
在盈利能力方面,从ROE看,AIC整体水平与五大行接近,其ROE平均值约9.05%,母银行约8.81%;从ROA看,差异则十分显著,AIC平均值约2.99%,是母银行(约0.67%)的4.5倍。
2 AIC股权投资业务模式及出资情况
根据金办发〔2024〕100号,AIC开展股权投资业务主要通过旗下投资机构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的方式实施。根据基金投资范围与运作模式的不同,可分为盲池基金和专项基金两种典型模式。
一、股权投资业务模式
1、盲池基金
AIC旗下投资机构自主或联合其他投资主体,面向社会募集资本设立盲池股权投资基金。其合作方通常为与其投资偏好与风控标准相近的国资背景机构,包括地方国资、国有企业及金融机构。鉴于监管要求AIC旗下投资机构必须担任基金管理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AIC旗下投资机构多采用双GP模式。资金来源于AIC、合作方或其他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原则上限定在试点区域内。
以深圳光明中瀛扶摇科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例,该基金于2025年6月成立,由中银投资、深圳市光明科学城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光明区引导基金联合设立,重点投资深圳市光明区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市政府重点发展产业等领域。
该基金规模10亿元,深圳市光明科学城产业发展集团出资3.99亿元,占比约40%;中银投资出资2.95亿元,占比约30%;深圳市光明区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3亿元,占比30%。该基金采用“双GP”管理架构,中银资本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银投资子公司)、深圳市科发资本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科学城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为中银资本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2日,该基金完成对深圳市震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5000万元股权投资。该笔投资是深圳市首批AIC试点基金的首笔投资。
2、专项基金
AIC附属投资机构募集专项基金投向特定项目。该模式下,AIC及其附属投资机构联合一至两家有限合伙人(简称“LP”)共同出资,LP主要来源于AIC体系内非银金融机构及地方国有资本。
以交汇氢晨新能源(苏州)私募基金为例,该基金成立于2022年12月,由交银投资与交银国际信托联合发起设立,由交银投资旗下交银资本担任管理人,负责日常运营,专项投资于氢晨新能源项目。基金总规模为0.5亿元,其中交银投资(作为LP)及交银资本(作为GP)合计出资0.1亿元,占基金总份额的20%;交银国际信托作为LP出资0.4亿元,占比80%。
二、股权试点基金出资情况
1、基金规模
从表2可知,截至2025年底,五大行AIC合计设立126只AIC股权试点基金,累计管理规模2,797.32亿元,数量占全部存续备案基金的42.28%,规模占比22.90%。其中,农银投资股权试点基金规模占其总基金规模的比例最高,为48.81%;中银投资的股权试点基金在数量上占比最高,达47.17%,但规模占比却最低,仅为11.83%,底层数据显示,其基金规模较小,中位数约10亿元。

表2 AIC出资基金情况
注:表中AIC按其存续备案基金规模降序排列
数据来源:烯牛数据库,东方富海研究部
2、出资金额
自2024年9月AIC股权投资试点扩围以来,试点基金设立明显提速。如图1所示,2021至2023年间,合计设立基金仅6只,合计出资规模为24.17亿元;2024年新设基金数量跃升至30只,出资规模达96.16亿元;进入2025年,基金设立进一步加速,新设基金达90只,出资额攀升至514.22亿元,在数量和金额上分别占全部试点基金的71.4%和81.0%。由此可见,政策扩围对基金设立的推动效应十分显著。

图1 2021—2025年AIC股权试点基金设立情况
注:出资金额按基金成立年份汇总统计
数据来源:烯牛数据库,东方富海研究部
表3显示,截至2025年底,五大行AIC对基金出资总额合计3,753.83亿元,其中对AIC股权试点基金出资634.54亿元,占比16.90%。工银投资的基金出资总额最高,达1,802.47亿元,AIC股权试点基金出资额也最高,达244.87亿元,但在总出资额中的占比仅13.59%,接近末位;农银投资AIC股权试点基金出资占比最高,达35.76%,远超其他机构;中银投资占比最低,仅12.68%。整体来看,AIC股权试点基金的出资比重仍处于较低水平,未来提升空间较大。

表3 AIC对基金的出资情况
注:表中AIC按出资总金额降序排列
数据来源:烯牛数据库,东方富海研究部
3、基金出资结构
表4显示,截至2025年底,五大行AIC累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34只,出资总额83.61亿元;累计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92只,出资总额550.92亿元。二者差距明显,后者的基金规模约为前者的6.6倍。
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向早期科技创新企业,风险高、周期长;私募股权基金则侧重成熟期项目,风险更可控。AIC明显更偏好后者,尤其是农银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仅1只,规模2.85亿元;私募股权基金14只,规模138.84亿元)和建信投资(创业投资基金3只,规模5.04亿元;私募股权基金21只,规模133.85亿元),创业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的数据反差尤为突出。这一结构性特征反映出银行系AIC在向早期科创投资转型的过程中,仍面临风险偏好调整与能力建设的双重挑战。

表4 AIC股权投资基金出资情况
注:表中AIC按创业投资基金出资金额降序排列
数据来源:烯牛数据库,东方富海研究部
3 AIC资金与市场化创投机构合作的现实困境与挑战
在政策激励下,近年来五大行AIC股权投资基金的规模与数量均呈现快速增长。截至2025年底,存续及备案的AIC股权试点基金共126只,出资总额达634.53亿元。然而,该业务在实操层面仍面临诸多挑战,AIC在“投早、投小”方面仍显审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对早期科创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一、AIC股权投资的现存问题
1、专业投资能力不足
股权投资业务对投资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及项目退出能力均有较高要求。然而,目前AIC投资团队成员多来自银行体系,在股权投资经验和专业技能上存在短板。多数AIC缺乏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团队以及高效的决策机制,致使项目筛选、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能力相对不足。此外,激励机制的不完善也阻碍了人才的引进与团队建设,进一步削弱了其在股权投资领域的竞争力。
2、考核机制与投资特性的错配
现行考核机制过度聚焦短期业绩与风险控制,与股权投资长周期、高风险、高回报的内在特性存在显著错配,难以有效激励AIC开展“投早、投小”类投资活动。受此影响,投资团队决策趋于保守,倾向于选择偏后期、确定性较高的成熟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加大力度扶持初创高科技企业的政策初衷。
3、风险偏好与投资逻辑冲突
根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AIC直投的风险权重为400%,若由母行并表,风险权重更高达1250%,远高于表内信贷的100%。股权投资较高的风险权重会显著增加资本占用,对AIC资本充足率形成压力。此外,AIC在债权处置中形成的注重本金安全的惯性思维,与股权投资容忍高失败率以获取超额收益的逻辑存在本质冲突,资本约束与审慎风控进一步抑制了其股权投资意愿。
二、AIC资金与市场化创投机构合作面临的主要挑战
202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鼓励“加强银行与创投机构合作”,且政策端与银行制度端均未对AIC与市场化创投机构的联动设置“红线”,但在具体业务落地时却步履维艰。
1、管理模式:“双GP”占主流,五大行AIC路径分化明显
根据烯牛数据,截至2025年底,存续及备案的AIC股权试点基金共计126只。图2显示,五大行AIC的基金管理模式主要分为“双GP”(99只基金)与“单GP”(27只基金)两种架构,其中,“双GP”占比79%,已成为当前AIC股权试点基金的主流管理模式。以工银投资为例,其旗下42只AIC股权试点基金中,36只采用“双GP”架构,6只采用“单GP”架构;工银资本共担任17只基金的管理人,其中在“单GP”模式下,基金管理人均为工银资本。

图2 五大行AIC股权基金管理模式
数据来源:烯牛数据库,东方富海研究部
从基金管理人参与度来看,五大行AIC存在明显分化。交银投资和中银投资最倾向于担任基金管理人,管理人覆盖率分别达90%和76%,且交银投资以9只单GP基金居首,自主管理偏好突出。建信投资则截然不同,24只基金中,仅担任4只基金的管理人,更倾向于借助国资合作方进行管理。
2、核心矛盾:监管要求与市场逻辑的结构性冲突
尽管各家路径选择不同,但一个共性问题贯穿始终:在“双GP”模式下,与AIC形成合作关系的GP几乎清一色为国资背景企业,市场化创投机构实质性缺位。政策层面虽未设“红线”,但在微观执行层面,监管要求与市场逻辑存在结构性矛盾:AIC受监管要求须担任基金管理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加强基金的主动管理,而市场化GP凭借多年的专业积累,要求投资决策主导权,希望AIC定位为LP,不干涉投资决策。实践中,AIC的底线十分明确——某银行系投资人曾坦言:“我们不排斥市场化机构,但是我们要在投委会拥有决策权,至少是一票否决权”。据某半导体CVC机构反馈,其在与多家AIC接洽中发现,要求一票否决权几乎已成为标配。
这一冲突的直接后果是,在实践中,AIC发起的基金难以与顶级市场化创投机构形成有效合作,只能自建团队或依赖国资合作方,反映出现行监管框架在风险管控与市场化效率之间的平衡机制仍待完善。
4 政策建议
1、推动AIC作为LP参与股权投资
当前,AIC参与股权投资的制度空间正在加快打开,区域试点与市场实践同步推进。
2025年10月,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实施方案(2025—2027年)》,其中明确提出:争取AIC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先行试点,允许其对符合条件的合作基金仅以LP身份参与设立。
同月,全国首只AIC产业母基金——深圳市建源政兴股权投资基金揭牌。该基金由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洋投资公司、深圳市引导基金及福田区引导基金共同发起设立,采用“母子基金”架构,母基金规模70亿元,后续拟设立子基金放大规模至200亿元,重点投资深圳“20+8”产业基金、产业链链主CVC基金及并购基金,为AIC资金通过母基金架构投向市场化子基金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然而,仅靠区域试点和个别探索远不足以释放AIC资金活力。为此,建议两条路径并行推进。近期,或可在建源政兴基金“母子基金”架构的基础上,明确分层运作机制:在母基金层面,鼓励AIC出资并参与管理,满足监管要求;在子基金层面,AIC不参与具体项目的投资决策,而是通过遴选优秀的市场化子基金管理人,投向初创期高科技企业,满足国家“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战略需求。远期,推动国家层面出台政策,明确AIC可作为LP直接出资,打通与市场化创投基金的合作通道。
2、建立AIC白名单制度
近年来,保险资金在股权投资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并取得显著成效。银行系资金与保险资金在资金性质、监管要求及风险偏好等方面具有高度相似性,建议借鉴保险行业的成功经验,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牵头,从投资管理能力、合规风控水平、信息披露质量、专业服务能力及市场声誉等维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系统评估,建立银行系AIC私募基金管理人白名单制度。AIC作为LP开展对外投资时,优先从白名单中遴选合作方。
3、建立长周期考核机制
针对前述考核机制与股权投资特性的错配问题,建议建立长周期、科学合理的差异化绩效考核体系,将考核周期延长至覆盖“投资期+退出期”的完整基金生命周期(通常为5~10年),与股权投资的实际运作规律相匹配。同时,在考核指标中纳入技术创新突破、企业成长质量、产业协同等多维度非财务指标,与财务回报指标并重,形成更加全面、立体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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